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,推动各方责任主体落实,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,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,去年四季度以来,市建设局会同市质安站,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,主要采取以下措施:
01压实各方主体责任
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,突出建设(代建)单位首要责任,督促施工、监理、建机一体化企业分层分级拧紧安全生产责任链条,紧盯高危环节,加强重要节点管控和风险隐患排查。
0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
按照“全覆盖、季检查、年总结”工作模式,综合应用通报、约谈、信用记录、行政处罚等手段,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,按规定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和予以行政处罚,绝不姑息纵容。
03实行通报点评制度
每季度检查情况形成通报,“晾晒”记录P类信用监管行为的各责任主体名单,由责任企业负责人在点评会表态发言,提出整改措施。通报同步抄送各市属国企集团,引导选择信用较好的建机一体化企业。
04深化结果应用机制
对多次通报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和施工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,加大检查频次,并视情况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。
9月26日,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,市建设局印发《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差异化监管方案(暂行)》,主要内容如下:
差异化监管情形
01、企业连续2个季度合计被记录P类信用监管行为2次及以上的。
02、企业上季度被记录P类信用监管行为P4及以上的。
03、企业上季度在同项目同一次检查中,被记录P类信用监管行为,且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5条及以上的。
04、企业发生建筑起重机械亡人或倒塌事故的。
05、项目上季度致使企业被记录P类信用监管行为的。
差异化监管期限
01、差异化监管期限每次一般为一个季度,每季度按规定动态调整。
02、发生建筑起重机械亡人或倒塌责任事故的,列为差异化监管对象期限为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年;在差异化监管期限内最后一个季度被记录P类信用监管行为的,延长一个季度。
差异化监管措施
01、被列为差异化监管对象的企业和项目应在接获通知15日内,对全部建筑起重机械开展一次自查自纠。自查自纠情况应书面报送质量安全机构。
02、质量安全机构优先安排差异化监管对象“双随机”检查,每季度覆盖1遍。
03、日常巡查优先安排抽查差异化监管对象项目,重点对其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,每季度对列为差异化监管对象的项目全覆盖。
04、质量安全机构成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巡查组,常态化对被列为差异化监管对象的项目开展专项检查。每季度对同一家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次,不多于3个次。